法律对民事诉讼法院审查证据是怎样规定的?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审查证据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环节。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法律对于民事诉讼中法院审查证据的相关规定。 首先,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是法院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构或伪造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有实质性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审理起到证明作用。合法性则要求证据的收集和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比如,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像通过威胁、引诱等方式获取的证据,法院通常是不会采纳的。这一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等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其次,法院会根据证据的种类进行审查。对于书证,法院会审查书证的来源、内容是否清晰、完整等。例如,合同、借条等书证,法院会审查其是否有双方的签字、盖章,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对于物证,法院会审查物证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比如在侵权案件中,损坏的物品作为物证,法院会审查其损坏的原因、时间等是否与案件相关。对于证人证言,法院会审查证人的资格、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证人的陈述是否可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就明确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再者,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会遵循一定的程序。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对证据进行质证。质证就是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疑、辩驳和说明。通过质证,法院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证据的情况,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质证结束后,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质证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此外,法院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也有相应的判断规则。一般来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多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的证明力往往大于单个证据。例如,多个证人的一致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比单个证人的证言更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关于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上诉等途径进行救济。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当当事人认为一审法院在证据审查和认定方面存在错误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