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涉外婚姻指的是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常驻中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之间所形成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在多个方面有着特殊的法律规定。 首先,在结婚条件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所规定的结婚条件,如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对于涉外婚姻中的中国公民一方同样适用。而对于外国公民一方,其结婚条件通常要依据其本国法律来判断,但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在结婚程序方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时,内地居民需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外国人则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关于离婚,涉外离婚有两种途径,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同样要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对于涉外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进行分割,即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到在境外的财产,可能还需要考虑财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 子女抚养权方面,法院在判决时同样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等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此外,在涉外婚姻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还可能会涉及到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