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最新版本对彩礼是如何规定的?
我准备结婚,涉及到彩礼的问题。不知道《婚姻法》最新版本里,对于彩礼这方面到底有啥规定,比如给了彩礼后如果没结成婚,彩礼能不能要回来,彩礼数额有没有限制之类的,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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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彩礼问题作出了规定。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说,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财物作为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关于彩礼的数额,法律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彩礼数额通常是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的。但在实践中,如果一方以索取高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里的借婚姻索取财物,就包括了借彩礼之名索要高额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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