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和法院对彩礼有哪些规定?
我准备结婚,涉及到彩礼问题。不知道民政局和法院在这方面都有啥规定,比如给了彩礼后要是没结成婚,彩礼能不能要回来,民政局会不会管,法院又是怎么判的,想了解清楚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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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政局和法院对于彩礼的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民政局主要负责婚姻登记等工作,一般不直接处理彩礼相关纠纷。它的职能侧重于确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等手续。而关于彩礼的问题,更多的是在发生纠纷时,通过法院来进行处理。 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时,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通俗来讲,如果男女双方只是按照习俗给了彩礼,但最终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是指虽然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双方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之后离婚的,给付彩礼一方也可以请求返还。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家庭背负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等。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给付方也有权要求返还彩礼。总之,在彩礼纠纷中,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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