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彩礼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准备结婚,涉及到彩礼问题。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对于彩礼是怎么规定的,比如给了彩礼后如果没结成婚,彩礼能不能要回来,还有哪些情况下彩礼的处理有明确说法,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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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彩礼是一种传统习俗,指的是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聘金、聘礼等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没有直接对彩礼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但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里所说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是说男女双方只是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等,但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这种情况下如果分手,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比如有些夫妻虽然领了结婚证,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之后离婚的,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指因为给付彩礼,使得给付方的生活陷入了困境,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在离婚时,给付方也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返还部分彩礼或者不予返还。所以,在涉及彩礼问题时,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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