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彩礼有哪些新规定?
我准备结婚,家里涉及到彩礼的问题。我想了解一下在民法典里,对于彩礼这块有没有什么新的规定,比如什么情况下彩礼要退还,给彩礼的数额有没有限制之类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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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婚姻习俗中,彩礼是一个常见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彩礼作出了一些规定。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意味着,不能以结婚为借口,向对方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彩礼。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纯洁性,防止有人利用婚姻来谋取经济利益。它强调了婚姻应该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而不是金钱交易。 其次,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这很好理解。比如,男女双方只是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没有去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分手,给付彩礼的一方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里指的是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实际上并没有像正常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在一起,这种情况下离婚时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指因为给付彩礼,使得给付方的生活陷入了困境,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也能请求返还彩礼。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生活中,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来判断。而且,不同地区对于彩礼的习俗和处理方式也可能存在差异。所以,当遇到彩礼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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