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彩礼返还规定是如何解释的?
我和对象准备结婚,给了对方彩礼,但现在婚事黄了,我想把彩礼要回来。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对于彩礼返还这块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在哪些情况下我能要回彩礼,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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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彩礼是一种传统习俗下的财产赠与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对于第一种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通常意味着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并未成立。比如男女双方只是举办了订婚仪式,给了彩礼,但最终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去民政局登记结婚,这种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一般会支持。 第二种情形,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这是考虑到结婚登记只是确立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而共同生活才是婚姻的实质内容。如果双方登记后,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如工作异地等,一直没有共同生活,那么在离婚时,给付彩礼方要求返还彩礼也是合理的。 第三种情形,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给付彩礼使得给付人背负了巨额债务,影响到其基本生活保障,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在离婚时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双方不离婚,单纯以未共同生活或者给付导致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法院通常是不会支持的。同时,在实际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返还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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