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彩礼返还的标准是什么?
我和对象准备离婚了,结婚的时候给了对方不少彩礼,现在就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规定,在离婚时彩礼返还的标准是怎样的呢?什么情况下能返还,能返还多少,心里一直没底,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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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事务中,彩礼返还问题一直是离婚纠纷里比较受关注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身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彩礼返还的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彩礼返还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首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给付了彩礼,在解除婚约或者分手时,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比如,小张和小李订婚后,小张给了小李彩礼,但后来两人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小张就可以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其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而后离婚的,给付彩礼的一方也可以请求返还彩礼。这里所说的“未共同生活”,指的是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并没有像正常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在一起,没有相互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小王和小赵登记结婚后,小赵就长期在外地工作,两人并没有在一个屋檐下共同生活,后来两人离婚,小王就可以依据此条要求小赵返还彩礼。 最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也可请求返还彩礼。“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男方家庭为了给女方彩礼,背负了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在离婚时男方就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彩礼返还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开销,那么返还的数额可能会相对较少;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大部分仍在收受方手中,那么返还的数额可能会相对较多。总之,具体的返还标准和数额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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