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对彩礼有什么规定?
我最近打算结婚,在彩礼方面和对方家庭有点分歧。我想了解下新民法典婚姻法新规里对彩礼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比如给多少有没有限制,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之类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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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并没有单独的“婚姻法”,《民法典》施行后,原《婚姻法》废止,相关内容已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彩礼,《民法典》并没有对彩礼的数额、形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它主要是尊重民间习俗,让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彩礼事宜。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彩礼返还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就是说,给了彩礼但最终没有登记结婚,这种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是指虽然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在离婚时给付彩礼方可以主张返还。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并且适用后面两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总之,彩礼问题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规范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彩礼相关纠纷时,要依据这些规定来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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