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婚姻法关于彩礼有哪些规定?

我准备结婚,涉及到彩礼问题,不知道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彩礼给多少合适,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这些问题我都不太清楚,想了解一下民法典婚姻法中关于彩礼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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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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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并没有专门的“婚姻法”篇章,原来的婚姻法内容已经被整合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意味着,法律禁止以婚姻为手段,强行索要高额彩礼等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彩礼的给予应该是基于自愿的原则,不能把它作为结婚的强制条件,一方不能借此强迫另一方给予高额彩礼。 其次,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简单来说,如果男女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给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如果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两人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后来又离婚了,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还有就是因为给彩礼导致给付一方家庭生活陷入困难,之后离婚了,同样可以要求返还。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也平衡双方的利益,避免因彩礼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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