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程序是怎样的?

我所在的公司经营状况不太好,最近听说可能要裁员。我想了解一下,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裁员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呢?我担心公司不按规定来,损害我们员工的权益,所以想提前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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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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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有时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进行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企业的合理需求。 首先,企业需要有法定的裁员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也就是说,企业不能随意裁员,必须是出现了上述法定的困难情况才可以启动裁员程序。 其次,提前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有关裁减人员的情况,包括裁员的原因、裁员的数量、裁员的范围等。这是为了让工会和职工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情况,并且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企业应当认真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再者,制定裁减人员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内容。方案要确保公平、合理地确定被裁减人员,不能存在歧视等不合理情况。 最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会对裁员程序和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这一程序可以保证企业裁员是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需要注意的是,报告并不意味着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只是一种告知和接受监督的程序。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优先留用和优先招用的情形。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总之,企业裁员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劳动者如果发现企业没有依法进行裁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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