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预查废证明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在办理一些事务时,相关部门要求提供预查废证明,但我不太清楚这东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也不知道他们要求提供这个是不是合理合法的,所以想了解下预查废证明到底有哪些法律依据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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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查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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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查废证明通常是在特定的行政、业务或法律场景下,为了确认某一事项是否存在预先的废止、无效等情况而开具的证明文件。不过“预查废证明”并非一个具有统一、明确指向的通用法律术语,其法律依据要结合具体的使用场景来确定。 在市场监管领域,如果涉及企业营业执照、许可证等预查废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对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等情形的许可,应当办理注销手续。这里当需要证明相关许可证已处于预废状态时,就有了开具预查废证明的需求。 在税务领域,发票的预查废证明有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当需要确认发票是否处于预废状态时,就可能需要预查废证明来佐证。 在不动产登记方面,对于不动产权利的预查废证明也有相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注销情形,当不动产权利消灭等情况发生时,需要进行注销登记。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要证明不动产权利处于预废状态,预查废证明就发挥了作用。 不同场景下的预查废证明,会对应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具体的业务场景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去查找适用的法律依据,以确保预查废证明的开具和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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