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牵狗绳导致伤害责任应如何认定?


拒绝牵狗绳导致伤害,责任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得担责,这叫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不管主人有没有错,都得先负责 。比如,没牵绳的狗咬伤路人,如果路人没有故意去招惹狗,那狗主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像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这些。 要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要是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比如有些城市明确规定遛狗要牵绳,狗主人不牵绳就违反了规定,如果此时狗造成他人损害,狗主人就要担责。要是能证明被侵权人是故意去逗狗导致被咬,狗主人责任可以减轻。 在紧急避险情况下,如果不牵狗绳致使狗侵害他人,他人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将狗打死的,可以不负责,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如果动物饲养人不牵狗绳,但狗并没有任何攻击行为,行为人却将其打死,那么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狗主人。而对于无主的流浪狗,要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保安等管理人员为了公众安全将其打死处理,不需要承担责任。 相关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要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