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在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是一个常见且严重的问题,它不仅损害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影响到工程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准则,其中对建设工程合同有专门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这明确了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发包人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了承包人催告和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2020年《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这对于中小企业作为承包人承接工程时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工程款的支付也有诸多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这意味着,拖欠工程款不仅要偿还本金,还可能要支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利息的起算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这些规定为施工方追讨工程款利息提供了明确的计算方法和起算时间。 总之,法律为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方提供了多方面的保障和依据。施工方在遇到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