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遗嘱与口头遗嘱生效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我想通过录音或者口头的方式来立遗嘱,但是不清楚这两种遗嘱要满足什么条件才会生效。不知道法律对于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一些特殊要求呢?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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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录音遗嘱与口头遗嘱生效的法定条件之前,我们先简单解释一下这两种遗嘱形式。录音遗嘱,就是通过录音设备记录下遗嘱人的意愿内容;口头遗嘱,则是遗嘱人以口头表述的方式来设立遗嘱。 对于录音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里面有几个关键要点需要注意。首先,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能够证明这份录音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次,在录音里要记录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具体的年、月、日,这是为了保证遗嘱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而口头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口头遗嘱的设立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比如生命垂危、遭遇重大灾难等情况。同时,也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而且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有能力用其他更稳定的形式(如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立遗嘱时,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失去效力了。 另外,对于见证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也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这些人可能存在影响遗嘱真实性和公正性的因素。 总之,无论是录音遗嘱还是口头遗嘱,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设立,这样才能保证遗嘱的有效性,让遗嘱人的意愿得到合法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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