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的法律效力起始日和终止日是怎样规定的?


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要弄清楚承诺书法律效力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我们得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关于法律效力的起始日。一般来说,如果承诺书是自书的,也就是承诺人自己书写并签名、注明日期,那么通常自承诺人签字或者盖章时起生效。这是因为签字或盖章代表承诺人对承诺书内容的认可和愿意受其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承诺书本质上也可看作一种合同形式,所以遵循类似的生效规则。例如,张三向李四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写明了还款金额和时间等内容,张三签字后,这份承诺书就开始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如果承诺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那么生效时间就要按照所附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来确定。比如,王五承诺在赵六通过某项考试后,就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送给赵六。那么这份承诺书的法律效力起始日就是赵六通过考试这个条件成就之时。 接着说终止日。承诺书的终止通常有几种情况。一是承诺书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比如前面提到的还款承诺书,当承诺人按照承诺还清所有款项后,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就终止了。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如果承诺人和接受承诺的人都同意不再履行承诺书的内容,通过书面或者其他合法形式达成解除的协议,那么承诺书也会终止效力。还有一种情况是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承诺书出现了类似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况,那么它的法律效力也会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