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赠与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了解它的法律特征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首先,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这意味着在赠与合同中,只有赠与人一方负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一般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简单来说,就是赠与人单方面付出,受赠人通常只需接受就行。例如,张三把自己的一辆自行车送给李四,张三有交付自行车的义务,而李四不需要向张三支付任何费用或做其他对等的事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体现了其单务性。 其次,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无偿性是赠与合同的核心特征之一,即赠与人给予受赠人财产是不要求受赠人支付任何代价的。与买卖等有偿合同不同,在买卖中,买方需要支付价款才能获得商品,而赠与则不存在这种对价关系。比如,王阿姨将自己的旧衣物捐赠给贫困山区的孩子,孩子们不需要付出任何物质回报就可以获得这些衣物。 再者,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也就是说,只要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就成立,而不需要以交付赠与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例如,甲口头答应将自己的一本书送给乙,乙表示愿意接受,此时赠与合同就已经成立,即使书还没有实际交给乙。不过,对于一些特殊的赠与合同,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这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有明确规定。 另外,赠与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在日常生活中,很多赠与行为可能只是口头约定,比如朋友之间赠送小礼物,并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当然,对于一些价值较大的财产赠与,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建议还是签订书面合同。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无偿、诺成和一般不要式的法律特征。在涉及赠与合同的事务中,我们要依据这些特征来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