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立案的形式审查是怎样的?
破产案件立案的形式审查是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相关事项进行的初步、表面的审查,目的在于确定是否符合立案的基本形式要求。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从主体资格方面来看,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就是说,只有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及特定情况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才有资格提出破产申请。
其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也至关重要。申请人需要提交符合要求的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些材料是法院判断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重要依据,必须真实、完整、清晰。
再者,管辖问题也是形式审查的内容之一。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 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债务人无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则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才会受理该破产案件。
此外,关于申请的形式,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提出破产申请。例如,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并且要确保材料的格式和内容符合法院的要求。
最后,在审查程序上,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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