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什么?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意味着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或丧失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基础权利。选举权就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如果被剥夺了这两项权利,就不能参加选举活动,也没有机会成为被选举的对象。 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集会自由是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后,就不能自由行使这些权利。 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在这些机关中担任任何职务。 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意味着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无法在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但普通职员岗位一般不受此限制。 剥夺政治权利通常与主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执行;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