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仓储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我最近打算和一家仓储公司签订仓储合同,但是不太清楚这种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我担心不了解这些特征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比如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想问问仓储合同到底有哪些法律特征,好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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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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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首先,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这意味着只要双方就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有效成立,而不需要等到存货人实际交付仓储物。例如,甲企业与乙仓储公司就一批货物的仓储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即刻成立,即使货物还未交付到乙公司仓库,合同也已经生效。 其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仓储设备是指能够满足储存和保管货物需要的设施,如仓库、冷藏库等。从事仓储保管业务意味着保管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这是为了确保保管人有能力妥善保管存货人的货物。比如一些专业的物流仓储企业,他们拥有专业的仓储设备和管理经验,能够为存货人提供安全、可靠的仓储服务。 再者,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仓储费的权利;存货人有支付仓储费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的权利。有偿合同则表明存货人需要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用,以获取保管服务。例如,丙公司将一批电子产品存放在丁仓储公司,丁公司负责保管,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 另外,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品,像各类商品、原材料等都可以作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而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则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最后,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它是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例如,戊持有己仓储公司开具的仓单,他可以通过合法的背书转让手续,将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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