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关仓储合同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我最近和别人签了个仓储合同,但是对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太清楚。比如货物损坏责任怎么划分、仓储费没按时给会怎样等。我想了解下仓储合同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好让我心里有底,避免后续出现纠纷,不知道该从哪方面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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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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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它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和规定。 首先,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这意味着只要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成立了,而不需要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相比之下,一般的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其次,关于仓储物的验收。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的规定。也就是说,保管人有义务认真验收货物,如果验收后出现问题,保管人要负责赔偿。 再者,仓储物的保管要求。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仓储物。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这在《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有明确规定。 然后,仓储物的提取。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这是《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和第九百一十一条的内容。 最后,仓储物的损坏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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