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变更强制措施有哪些法律条文?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而不予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误,要求复议,但意见不被接受时,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不符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就会维持原有的强制措施,也就是不予变更。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决定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未满的,书面答复申请人。这里若审查后认定法定期限未满,就可能会出现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 还有,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不仅不会变更强制措施,还有可能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总之,不予变更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出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