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辩护要点有哪些法律规定?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污染环境罪的辩护要点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从主观故意方面进行辩护。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污染环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例如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意外事件导致的污染,那么就不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如果行为人确实不存在故意,就可以以此作为辩护要点。 其次,关于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环境污染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其构成污染环境罪。如果存在其他因素介入,导致无法确定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环境污染,那么可以进行无罪辩护。例如,可能存在第三方的破坏行为、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了环境状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因果关系。 再者,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也是重要的辩护点。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存在违法情况,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等,那么这些证据可能会被排除。同时,证据必须充分,能够确凿地证明行为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如果证据存在疑点,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另外,对于污染环境的程度和后果的认定也可以进行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这些标准,那么就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例如,解释中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情形,如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这些量化标准,就可以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最后,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也可以作为辩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行为人具有这些情节,律师可以在辩护时提出,为行为人争取从轻处罚。 总之,在污染环境罪的辩护中,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为行为人提供有力的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