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行纪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妥善处理委托事务、负担行纪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行纪人自己要承担为完成委托事务而花费的费用,如果和委托人有其他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办。 其次,行纪人有按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简单来说,如果行纪人没有按委托人指定价格交易,需要经过委托人同意或者自己补偿差价,要是交易价格对委托人更有利,多出来的利益一般归委托人。 再者,行纪人有对委托物进行保管和处置的义务。第九百五十三条规定,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如果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这表明行纪人要好好保管委托物,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处理委托物时,要按规定来。 另外,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行纪人完成工作后,委托人要给报酬,不给的话,行纪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留置委托物。 综上所述,行纪合同涉及行纪人和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法律规定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和履行行纪合同时,双方都应当遵守这些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