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有哪些法律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附加刑之一,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关于适用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也就是说,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一些严重犯罪中,通常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在一些较轻的犯罪中,如果法律有规定,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 其次,剥夺政治权利所剥夺的具体权利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意味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能参与选举和被选举,不能自由发表言论、出版作品等,也不能在国家机关和特定单位担任职务。 然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最后,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当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开始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综上所述,剥夺政治权利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从适用对象、剥夺的权利范围、期限到刑期计算等方面都有详细的条文规范。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国家的政治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