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辞退员工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在劳动关系中,单位辞退员工是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它涉及到员工的权益和单位的管理权力。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员工,而是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进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单位辞退员工的法定事由。 首先是过失性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意味着在试用期内,单位有明确的录用标准,并且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这些标准,就可以辞退员工。比如,单位要求试用期员工每月完成一定数量的业务订单,而该员工未能达到,且单位有相关的考核记录等证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像员工多次旷工、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等情况,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合法制定且经过公示的,单位就可以辞退该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例如,财务人员因疏忽导致公司资金出现重大损失,或者销售人员为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员工精力分散,影响本职工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员工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单位可以辞退该员工。 其次是非过失性辞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员工生病或非因工受伤,在医疗期结束后,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单位给其安排了其他合适的工作,员工仍然不能胜任,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辞退员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比如员工的工作业绩长期不达标,单位对其进行了培训或者调整了工作岗位,员工还是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例如,单位因不可抗力、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搬迁、转产等,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不成,单位可以辞退员工。 此外,还有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企业出现破产危机进行重整时,可以进行裁员。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面临严重困难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裁员。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单位因为自身的发展需要进行转产、技术革新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还是需要裁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总之,单位辞退员工必须符合法定事由,并且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辞退,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