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规定?


丧失继承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继承人失去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首先,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这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既遂,只要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其继承权便会丧失。因为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这种严重侵害被继承人生命安全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法律原则,法律自然不允许这样的人继承遗产。 其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此行为的动机是争夺遗产,目的具有非法性。即便最终没有实际获得遗产,只要实施了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同样会丧失继承权。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继承秩序,防止继承人之间为了财产而相互伤害。 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遗弃是指继承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虐待则是指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判断虐待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量。如果情节严重,不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会丧失继承权。不过,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第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伪造遗嘱是指制造假的遗嘱;篡改遗嘱是指对真实遗嘱进行修改;隐匿遗嘱是指将遗嘱隐藏起来;销毁遗嘱是指将遗嘱损毁。当这些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时,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同样,如果继承人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宽恕,也可能不丧失继承权。 最后,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欺诈是指故意欺骗被继承人,使其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遗嘱;胁迫是指以威胁、逼迫等方式使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这种行为严重干涉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权,当情节严重时,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若有悔改且获被继承人宽恕,也可能不丧失。 综上所述,法律明确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继承秩序,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遗嘱自由。同时,也给予了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一定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