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聋哑人、精神病患者、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人、未成年人以及缺席判决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首先,我们来分别看看这些不同群体和情况在法律上的规定。 对于盲聋哑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他们由于生理上的缺陷,在接受教育、认知社会等方面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导致他们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相比有所减弱。所以法律给予他们一定的从宽处理。 精神病患者犯罪的情况则要复杂一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考虑到精神病患者的精神状态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在司法程序和刑罚执行方面有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审判程序,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期徒刑和死刑是非常严厉的刑罚,体现了法律对严重犯罪行为的制裁。 未成年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因为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的不成熟阶段,可塑性较强。 缺席判决是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如果被告故意逃避诉讼,法院可以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