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卖自由的情况下,店家可以选择不卖吗?

我去一家店里买东西,跟店家谈好了价格,结果店家突然说不卖了。我觉得挺憋屈的,明明都谈好了。我想知道在买卖自由的原则下,店家到底有没有权利这样做呢,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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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店家是否可以选择不卖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的情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买卖自由”这一概念,它是指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都有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的权利,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之一。 从一般情况来说,在交易还未达成时,店家是可以选择不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果消费者只是表达了购买意愿,提出一个购买的意向,而店家没有作出明确的同意交易的承诺,那么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店家基于买卖自由原则,是可以拒绝出售商品的。 然而,当买卖双方达成了明确的交易约定时,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如果消费者和店家已经就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且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那么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此时,店家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售商品,就构成了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要求店家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商品,或者要求店家赔偿因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交易未完全达成,店家也不能随意拒绝出售商品。比如,某些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行业,像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它们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不能随意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购买要求。因为这些行业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基本民生需求,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法律对其交易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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