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卖方房屋不想卖了该如何处理?
最近在和卖家谈房屋买卖的事情,已经交了定金,也签了合同。但现在卖家突然说不想卖了,我很苦恼。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具体有哪些合法权益可以维护,能让卖家继续履行合同,还是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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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卖方房屋不想卖了,处理方式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首先,如果买家刚刚交付了定金,但还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此时法律关系类似预购房合同,合同标的是房屋购买权。若卖方不愿卖房,买方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违约金赔偿 。 其次,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买家有多种维权方式。一是上诉法院要求判决强制过户,不过要同时满足一些条件,比如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购房人具有购房资质、有足够购房款、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交易房屋未被限制等。但要是卖方已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且完成过户,就无法强制过户,买方只能要求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另外,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法官会综合买方实际损失、卖方恶意程度、合同履行程度等因素判断违约金数额。此外,买房人还可要求卖房人承担已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的费用。当然,买方也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总之,买方要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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