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民法典规定下,房屋买卖中交付定金后一方不履行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我和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交了定金。但现在卖家好像不想按合同办事了,我想知道这种交付定金后不按约定来的情况,在法律上算不算违约?具体会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和处理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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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规定下,房屋买卖中交付定金后一方不履行约定是构成违约的。 首先,定金在法律上具有担保性质。简单来说,它是一种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的手段。当买卖双方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时,就意味着双方都需要遵守合同约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比如在房屋买卖中,如果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那么这一方就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买方交了定金后突然不想买房子了,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那么卖方就可以不退还定金。如果是卖方收了定金后又把房子卖给别人,导致买方无法得到房子,卖方就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总之,在房屋买卖中交付定金后,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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