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定金该怎么处理?


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定金的处理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定金的法律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当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如果收受定金的卖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买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您交了5万元定金购买房屋,但卖家将房屋卖给他人,导致您无法购买该房屋,那么卖家应返还您10万元定金。 在商品房买卖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且卖方需承担不超过已支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未向买方披露其已将房屋抵押给他人; 2.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再次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他人; 3. 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房屋归属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 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因为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 谁占有房屋,房屋所有权归谁。在司法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交付给一方占有房屋就视为买卖双方对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 3. 谁的合同成立在先,谁就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前后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出卖人均未实际履行过户或者交付房屋义务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被实际履行,所以奉行的原则是谁的合同成立在先谁取得房屋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