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我最近在研究法律相关知识,对新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这部分内容特别困惑。想弄清楚到底哪些人会成为新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只有特定身份的人,还是有其他情况?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满足我对这方面知识的求知欲。
展开


新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指的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简单来说,就是在国家机关等相关单位中,依法履行管理等公务职责的人员。 其次,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些人虽然本身不一定具有传统意义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因为接受了特定委托来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如果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就以贪污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即使本身不属于上述两类主体,但只要和他们一起参与贪污行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围绕着具有特定公务职责或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与之勾结的共犯 。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