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留置该怎么区别?


质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它们。 首先是概念上的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把自己的手表交给李四作为担保,这就是质押。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修理乙的汽车,乙不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留置乙的汽车。 从成立条件来看,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也就是说质押需要双方达成质押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占有动产的原因方面,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主动约定占有。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先前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依法留置该动产。 在担保范围上,质押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而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虽然看起来差不多,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在具体计算和适用上会有差异。 从实现方式来说,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