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受贿罪的特殊主体是谁?
最近对法律知识感兴趣,在学习受贿罪相关内容时,不太清楚一般受贿罪特殊主体到底包含哪些人。想了解具体是哪些身份的人能构成这个特殊主体,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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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受贿罪的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可不小。首先,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像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等,他们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其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在此列。比如国有银行的管理人员,被国有企业派到参股的非国有企业负责管理工作的人员等,他们从事的是与国有资产相关的管理等公务活动。 另外,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样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一般受贿罪特殊主体的范围界定。所以,只有符合上述范围的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一般受贿罪的主体。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不能单独构成该罪的,但在共同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共犯构成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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