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具体是指哪些人员呢?

我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最近发现公司有财物丢失的情况,怀疑是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我想知道像我们这种公司里,到底哪些人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具体的界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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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且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他们作为公司的实际领导者,有一定职权,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能成为本罪主体。 其次,上述公司中除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工人,同样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他们因自身特定职权或工作便利,也可能侵占公司财物从而成为本罪主体。 最后,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比如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都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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