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动产质押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有一批货物,想拿去质押来获取资金。但我不太清楚动产质押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比如质押的流程、双方的权利义务、质押物的保管等方面,希望能有专业人士为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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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质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动产质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经济活动中被广泛运用。简单来说,动产质押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自己的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动产质押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条款。这意味着,动产质押需要通过书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要对关键事项进行约定。 关于质押物的交付,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也就是说,只有当出质人把质押的动产实际交给债权人占有,质权才正式成立。 在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方面,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三十条)。同时,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二条)。 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第四百三十六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百三十六条)。 此外,如果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三十八条)。 总之,动产质押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出质人还是质权人,都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质押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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