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我国,拖欠工资是一个较为常见且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对此法律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工资支付的时间和形式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说明。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对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这里的“无故拖欠”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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