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赋予债务人哪些权利?


在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是指在债务关系里需要向债权人履行特定义务的一方。法律为了保证公平公正,避免债权人滥用权利,给债务人赋予了多项权利。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如果双方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对方没有交钱时,债务人就可以拒绝交货。 其次是后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合同约定对方先付款,债务人再发货,要是对方没付款,债务人就可以不发货。 再者是不安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比如债务人发现债权人经营状况突然变差,可能无法接受货物或者支付货款,就可以暂停自己的履行行为。 然后是债权无效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债权的产生是基于无效的合同或者其他无效的法律行为,债务人就可以主张债权无效,拒绝履行债务。 此外,债务人还有抵销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比如双方互欠金钱债务,就可以相互抵销一部分或全部。总之,这些权利都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关系的公平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