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承担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之前开了一家公司,后来经营不善就把公司注销了。但最近有人说公司注销前还有债务没处理完,我有点慌,不知道注销后这债权债务到底该怎么承担,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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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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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承担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基本概念来说,债权是指公司有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别人欠公司的货款;债务则是公司需要向他人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像公司欠供应商的钱。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这个法律主体在法律上不复存在了。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的目的就是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如果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依法定程序进行,通知了所有已知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处理完所有债权债务后办理注销登记,那么注销后一般就不存在债权债务承担问题了。但是,如果清算组没有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如果公司股东在公司注销时存在虚假清算、未依法清算等情况,股东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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