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中止或终止鉴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以及各类专业鉴定工作中,鉴定的进行有时会因为各种情况而出现延期、中止或终止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三种情形的法定情况。 首先是鉴定延期。简单来说,鉴定延期就是把原本计划好的鉴定时间往后推迟。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当出现一些客观因素导致鉴定工作无法按照原定时间完成时,就可以进行延期。比如,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而这一过程需要一定时间,那么鉴定就可以延期。再例如,鉴定机构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像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也可以延期鉴定。 其次是鉴定中止。鉴定中止意味着鉴定工作暂时停止,等导致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继续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可以中止鉴定。一是被鉴定人或者鉴定材料处于不稳定状态,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比如,被鉴定人的病情还在发展变化中,此时进行鉴定可能无法得出准确结果,就需要中止鉴定,待其病情稳定后再继续。二是鉴定过程中需要等待其他相关鉴定结果作为参考。比如在一些涉及多种专业鉴定的案件中,需要等待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这时就需要中止当前的鉴定工作。三是委托人要求中止鉴定的,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中止鉴定。 最后是鉴定终止。鉴定终止表示鉴定工作彻底结束,不再继续进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其一,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因为鉴定材料是鉴定的基础,如果材料存在问题,那么鉴定结果就可能不准确,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终止鉴定。其二,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比如利用鉴定来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鉴定机构有权终止鉴定。其三,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鉴定工作也会因此终止。 总之,延期、中止和终止鉴定的法定情形都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这些规定旨在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鉴定机构、委托人还是相关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