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诈骗又拐卖儿童的情况法律会怎么处理?


在法律上,一个人同时实施诈骗和拐卖儿童这两种行为,属于犯了不同的罪行,要根据不同的罪名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来确定最终的刑罚。 首先来看诈骗罪。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指出,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当一个人同时犯了诈骗罪和拐卖儿童罪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来决定最终刑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总的来说,对于既诈骗又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法律会严格按照相关的罪名和数罪并罚的规定,给予相应的严厉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