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改姓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非婚生子女改姓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表明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关于子女姓氏更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对于未成年人姓名变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虽然此批复针对的是离婚情况,但对于非婚生子女改姓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般来说,如果非婚生子女改姓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父母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决定为非婚生子女更改姓氏,并签订了书面协议,这种情况下,协议通常有效。但要完成姓氏更改,还需要按照户口登记机关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和办理。 然而,如果协议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比如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损害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等,那么该协议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比如,一方为了达到某种不当目的,欺骗另一方签订改姓协议,另一方发现后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总之,非婚生子女改姓协议书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真实意愿,并且完成改姓还需遵循法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