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


在探讨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责任承担问题时,我们首先要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高压电在法律意义上,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电力能源。对于这类具有高度危险性质的活动或物品造成的损害,法律有着特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这里的“经营者”,一般是指对高压电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权利,并享受运行利益的单位或个人。 也就是说,在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案件中,通常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只要发生了高压电致人损害的事实,并且受害人的损害与高压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高压电的经营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 然而,存在一些免责和减责的情形。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比如受害人故意攀爬高压电设施等,那么经营者不承担责任。因为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这种情况下让经营者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 如果是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比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引发高压电事故,经营者同样不承担责任。 当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时,例如受害人明知高压电危险却因疏忽大意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此时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考虑到经营者的合理负担。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可能会比较复杂。有时候高压电设施的产权单位和实际经营者可能不是同一主体。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实际控制和运营高压电的一方作为经营者来承担责任。但如果产权单位存在过错,比如没有对高压电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管理,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产权单位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在责任承担方面,可能涉及到多个责任主体。比如,除了高压电的经营者外,如果存在其他有过错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破坏了高压电设施导致事故发生,那么该第三方也可能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责任承担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责任主体和赔偿份额。受害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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