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的责任是否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我让别人帮我办点事,写了委托书。但现在有点担心,如果办事过程出了问题,是不是所有责任都得我来担啊?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知道在法律上,委托书的责任到底是不是全部由委托人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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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书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就委托事项达成的一种约定,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对于委托书的责任承担问题,不能简单地说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意味着,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存在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者超越了委托权限,那么受托人需要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所有责任都由委托人承担。 同时,在对外关系上,如果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若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若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所以,在不同的情形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方式是不同的,并非委托书的责任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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