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若干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它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合同的订立。订立人身保险合同,需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投保人要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等重要情况。这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次是保险利益问题。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具有保险利益。例如,丈夫为妻子投保人身保险,这是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否则合同可能无效。 再者是合同的效力与中止。人身保险合同通常为长期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不过,在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然后是保险金的给付。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比如,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保险人应根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保险金。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在《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 最后是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例如,被保险人最初指定其配偶为受益人,后来离婚后想变更为子女为受益人,就需要按照规定书面通知保险人进行变更。 总之,人身保险合同涉及众多法律规定和问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应当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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