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的流程是什么?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的流程是一个较为复杂且严谨的法律程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破产申请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当有限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时,债务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包括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等。债权人则需要提供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法院受理是关键的环节。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接下来是债权申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之后会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最后是破产清算与终结。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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