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什么为限度?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关于使用警械的限度,这涉及到对警械使用必要性和适度性的考量。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这就为警械使用限度提供了总体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使用警械的根本目的是制止违法犯罪,而不是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对于不同类型的警械,其使用限度也有不同的要求。比如,警棍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该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再如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根据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约束性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总的来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要遵循必要性和适度性原则。必要性就是只有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才能使用警械;适度性则要求使用警械的强度和造成的后果要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以达到制止违法犯罪又尽量减少不必要损害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