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行使是否有一定限制?
我之前听说过有无限防卫权这回事,以为只要遇到某些情况就能随意反击。但最近又听说它不是完全没限制的,我就有点迷糊了。我想知道这无限防卫权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有限制,限制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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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无限”防卫权其实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它准确的法律概念是特殊正当防卫。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它是否存在限制。首先,我们要了解特殊正当防卫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面对上述这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防卫人采取的防卫行为即便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正当防卫给予公民的权利。然而,“无限”防卫权并非毫无限制。特殊正当防卫的行使前提必须是存在“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当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且正在发生,并且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时,才能行使特殊正当防卫权。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只是防卫人主观臆想出来的,这就属于假想防卫,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例如,甲误以为乙要对自己实施抢劫而进行反击,实际上乙并没有这种意图,那么甲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假想防卫。另外,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再进行所谓的“防卫”,就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了,可能会构成事后防卫。比如,在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放弃犯罪行为后,防卫人继续对其进行攻击,这就是事后防卫,同样需要承担法律后果。所以,“无限”防卫权的行使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并非可以随意行使。公民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准确判断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状态,确保自己的防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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