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存时应该适用哪种?


在探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存时应适用哪种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概念。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具有预先约定性,也就是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了具体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而损害赔偿则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赔偿的数额通常是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当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存时,法律是倾向于保障守约方能够获得足够赔偿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使其达到实际损失的水平,此时实际上是按照损害赔偿的数额来进行赔偿的,只不过借助了违约金调整的方式。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违约金为 1 万元,但乙违约给甲造成了 2 万元的损失,甲就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至 2 万元。 相反,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是为了防止违约金成为一种不合理的惩罚手段,避免守约方获得过度的利益。比如,合同约定违约金为 10 万元,而实际损失只有 2 万元,违约方可以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综上所述,当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存时,关键在于判断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大小关系。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赔偿为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合适的赔偿方式。如果违约金能够合理弥补损失,就适用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损失,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调整,最终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